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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

  对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应在20日内予以回应,并做好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县及县以上地方工会组织可向企业方下达“整改建议书”;对于无视工会组织整改建议的,由地方工会组织提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家组织应及时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思路,要在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所属,以及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且暂不具备独立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进行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区域工资集体协议,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

  (四)加强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管理。工资集体协议是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是法律规定的必备程序,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职责。各级三方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工作,要按照规定要求,对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受理,进行审核登记,同时对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双方协商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提高服务质量,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确保工资集体协议按期生效。对审查同意的,应在收到工资协议之日起15日内发给《工资集体协议登记证明书》;逾期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各类企业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附件1)及相关材料(附件2),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本市辖区内的省属、市属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查;无主管部门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按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划分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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