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以培育协商主体为基础,以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为主线,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企业(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调整劳动关系,指导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效益、当地及本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落实和兑现。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加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建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工会向工会组织报告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协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加强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全省在今年第三季度启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按照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闽工〔2007〕31号)要求,以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要约行动”要从工会和企业两方面同步推进。市、县两级工会要引导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凡未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基层工会应代表职工提出协商要约;各级企业与企业家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通过扩大宣传、举办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通过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制度和培养队伍,指导企业的具体协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较规范,内容较全面,协商质量较高,履行较好典型单位的示范作用,带动全面工作。要保护集体协商代表依法开展工作,严肃查处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打击报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