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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城镇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要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沥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已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3.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继续对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流域、区域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饮用水源保护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确保饮用水地表水源安全。

  2.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查处。

  3.要坚决落实国家政策,坚决依法淘汰列入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

  4.要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5.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一旦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监察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江门供电局和江门银监分局组成,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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