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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
(深建材〔2000〕17号 2000年12月27日)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治理建筑外墙窗户渗漏水质量通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建设工程中的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窗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项目

  (一)铝合金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铝型材厚度;

  (二)PVC塑钢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PVC型材的低温落锤冲击、加热后状态、加热后尺寸变化率、角强度试验;

  (三)其它种类窗可参照上面项目进行。

  二、抽样要求

  (一)用前检验采取见证方式进行,即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在工地现场抽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二)抽检比例: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须抽取不同类型(推拉、平开)主规格窗各一组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抽取用量最大的一组主规格窗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

  三、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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