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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第十五条 监督抽检分为常规监督抽检和随机监督抽检两种。

  (一)常规监督抽检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必须进行的监督检验。常规监督抽检的抽样比例可以依据所监督工程的种类和工程的重要性,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由监督单位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但抽样比例原则上不应少于单位工程同种建材所需试验总次数的5%,试验总次数在20次以下的不少于2次。常规监督抽检按规定收取检测费用。施工单位自检或委托检验的试验次数可在规定试验总次数中扣除常规监督抽检试验次数(注);

  (二)随机监督抽检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监督工程除常规监督抽检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建材或工程部分进行的监督抽检。随机监督抽检的比例不作限制。随机监督抽检不再另行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检验证工作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证抽检验证及时及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 属监督抽检的,质监机构在出具的报告单上盖《监督抽检》印章。

第六章 普通取样送检

  第十八条 除有见证送检、有见证自检及监督抽检以外的取样送检,均称为普通取样送检。

  第十九条 普通取样送检的取样及送检过程均由送检方自行负责,检验过程的科学性、可靠性由承检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普通取样送检的,承检单位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盖《普通送检》印章。

第七章 各类检验的适用性及其检验报告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施工企业为建立本企业质量保证资料(以下简称质保资料),对已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建材实施的抽样检验,适用有见证取样送检或单位自检。盖有“有见证送检”或“有见证自检”印章的检验报告单经监督单位规定比例进行常规监督抽检验证合格后,可作为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的有效质保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凡检验结果不拟列入施工企业质保资料的检验,例如建材进场前预选或企业内部控制、工艺探索所需的检验以及材料供应方的交货检验等,适用普通取样送检。盖有“普通送检”印章的检验报告单不得列入施工企业为工程竣工验收所提交的质保资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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