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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第六条 每项工程的取样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工作的监理单位1~2名人员担任。见证人须经业务培训,正确掌握建材的取样方法,培训合格并到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见证人工作卡”后方可上岗。见证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取样、送检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为了体现取样送检的公正性及保证见证人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负责,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送检:

  (一)见证人负责取样、送检,施工方予以配合;

  (二)见证人单独取样、送检。

  选用上述两种方式之一送检的,为有见证送检。

  第八条 取样送检见证人不得为未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建材的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第九条 承检单位接受委托任务时须由送检方填写委托单,其上要设置见证人签名栏及有无见证判定栏,同时要注明质量监督单位。承检单位接受试样时应核对见证人的“见证人工作卡”,作出是否有见证送检的判定,并对判定结果负责。委托单必须与委托检验的其他原始资料一并由承检单位存档。

  第十条 属于有见证取样送检者,承检单位在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单上盖《有见证送检》印章。

第四章 有见证自检

  第十一条 取得技术资质的建筑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所承建工程的建材进行检验,称为单位自检。

  第十二条 实行单位自检的建筑企业,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称为有见证自检,见证人对建材取样的代表性和检验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属于有见证自检者,检测单位在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单上盖《有见证自检》印章。

第五章 监督抽检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由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取样并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称为监督抽检。在监督抽检中,质量监督人员的职责与第七条规定取样送检见证人的职责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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