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8]11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和涉老工作部门要深入贯彻《意见》的精神,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动我市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农村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为贯彻实施《意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促进农村老龄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对农村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
各市、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把农村老龄事业纳入镇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各市、区要切实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江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将每年按每个老年人口提取3元的老年事业发展基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镇、村也要按照各自实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同级老龄事业发展。
三、统筹兼顾,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按省、市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要求,各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尚未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市、区,要在抓紧做好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实施办法上报;已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市、区,要抓紧上报备案,尽快组织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采取农村退休金、股份分红制度、养老互助金等补充形式,发展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5]85号)要求,对符合救助规定并经当地镇级扶贫或民政机构核定的贫困老年参合人员(含低保户、特困户等),纳入优先救助范围,并积极协助其办理救助手续,个人负担医疗费年累计超过2000元的,按照《关于修订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08]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