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废止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廉租住房
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8]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江门市区廉租住房申请
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2007]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市政府《关于
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府[2008]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市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退出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以下条款中的“市”指市本级,“区”专指新会区。
第三条 市(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退出等相关管理分别由江门市本级和新会区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