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第四章 抢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管道、设施、燃器具泄漏或燃气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单位报告,根据情况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且尽可能采取一切能阻止或减轻燃气泄漏或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如设立现场警戒区、关阀停气、自然通风、禁止烟火等。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抢修部门,设立24小时抢修值班,配备通讯设备、抢修器材、车辆、专职人员,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接到抢修报告后,能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不间断地作业,直到修复完毕。

  第四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组织供气抢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林木,市政设施和其它构筑物,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能恢复原状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八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燃气事故是指因燃气管道、设施、燃气用具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燃气事故不包括利用燃气进行犯罪或自杀所造成的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执行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按照《深圳市燃气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