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
(江府办[2008]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污染减排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市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列入《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污染减排项目的通知》(粤环[2008]47号)的4个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和全市14个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按照《江门市城市和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时间和进度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开工建设、通水试运行和环保验收等工作;江门市区要在2011年底前全面实现镇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各市也要加快除中心镇外其他各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筹建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在2010年底前动工建设。
二、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收集管网必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同步运行,做到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三、合理选择处理技术。由于我市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污水处理要求、运营管理经验和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合理选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艺。城区和经济较发达的镇应采用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A2O(厌氧∕缺氧∕好氧脱氮除磷)、MBR(膜-生物反应)等传统处理工艺,经济欠发达的镇可以选用人工湿地处理系统等经济实用型技术。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建立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跟踪服务制度,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加大督查力度,重点抓好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运行效果的监督管理。
五、按照《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的要求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并及时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