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志稿修改。根据撰写实际,适时开展交叉审读、内部评议;选择1至2篇初稿作为参照标准,反复修改,精益求精,打好志稿基础,提高志稿质量。
(4)通纂合成。确定通纂人员(一般为分志主编),明确通纂职责、工作程序及要求,做好相应组织、保障等准备工作;由通纂人员对志稿进行总体编辑和全面整理,使之成为有机统一的整体性志稿。
(5)志稿通审。确定通审人员(不得以通纂人员代替通审人员),明确通审职责、程序及要求;由通审人员对志稿进行全面审改;编写人员配合其对史实、文字、图表、数字资料等进行全面核对和规范;根据通审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完善。
4.审查验收阶段。
《辽宁省志》审查验收执行《辽宁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原则上各分志应在编修撰写成稿后的3个月内完成初审;在初审后的半年至1年内完成复审和终审。
(1)志稿初审。初审由承编部门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人员、评审方式及程序。初审应对志稿作全面审查,并把握相应的审查重点:资料真实、准确,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篇目设置合理,横不缺项,纵不断线;内容记述全面、客观,文体、文风符合志体要求,行文规范;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专业特色。
(2)志稿报送。志稿通过初审后,正式形成送审稿。承编部门以部门和编纂委员会名义向省地方志办公室递交送审报告,报送送审稿(一式15份)。送审报告由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附本级评审会议纪要及修改情况说明。
送审稿应符合齐、清、定的要求,齐:编委会成员名单、编写人员名单、目录、正文、图表、照片、附录、编纂始末等要件齐全;清:文字、图表、照片清晰、整洁;定:送审稿必须经规定的审查验收主体和程序通过初审,批准上报。
(3)志稿复审。复审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志稿作全面审查,并把握相应的审查重点:体例完备,运用得当;结构严谨,分类科学;层次分明,排列有序;文字、数据、图表规范、无误。
(4)志稿终审。终审由省地方志书评审委员会进行。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志稿作全面审查,并把握相应的审查重点:政治观点、法律法规、保密纪律、涉外、对台、军事、民族政策等重要内容和敏感问题;重大事件、重要人物、重大历史问题等记述符合有关规定;全面达到审查出版要求等。
初审、复审、终审评审人员的组成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邀请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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