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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商业、工商、卫生、动监、质监、公安等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一)商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订完善我市生猪屠宰厂发展规划;加强屠宰企业的设立、审批和备案管理;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进规范化屠宰厂建设;按照《条例》规定,做好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换发工作,做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对全地区定点屠宰企业逐个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二)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肉品流通市场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猪肉商品购销台账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和流通环节猪肉市场集中整治工作。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企业、学校等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依法查处采购、使用未经检疫或者非法屠宰肉品的行为。宾馆、饭店、企业、学校等集体食堂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和台账,做到货证相符。

  (四)动监部门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严格执行对定点屠宰生猪的集中检疫制度,监督屠宰企业落实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对生猪产品经营与运输的监督检查。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熟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肉品来源、产品质量的监督。

  (六)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对阻挠执法人员监管生猪屠宰、肉品市场及暴力抗法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生产销售伪劣、有毒有害猪肉,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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