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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8〕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营口市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保障肉品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相关部门要集中学习宣传《条例》,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好《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事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具体要求,按照《条例》要求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条例》,通过印发宣传册、肉品知识传单、学习问答等方式宣传《条例》。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专题报道,开设专栏等形式深入宣传《条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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