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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咨询、申请办理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符合有关规定,并且手续齐全的,审批窗口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七条 行政机关拟纳入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须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批准同意。审批事项退出服务中心的,须由审批事项办理机关提出退出理由和依据,经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审核同意后,方可退出。

  纳入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在服务中心之外受理或审批。

  第八条 在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审批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首席代表。首席代表根据本部门授权,负责下列工作:

  (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

  (二)组织、协调、督促本部门审批窗口和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承办、流转、督办、审批、反馈等工作;

  (三)对须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四)组织、协调、实施涉及本部门的并联审批、全程代理服务、告知承诺等各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与市行政审批管理办的工作协调,做好本部门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七)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在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审批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当使用审批专用章。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核、审批时,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有效。

  行政机关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备案。

  第十条 进驻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通过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集中收取,上缴国库或市财政专户。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经物价部门核准,办理收费许可,并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窗口,直接受理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咨询辅导、联合现场踏勘、并联审批等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快捷高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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