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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8]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 进驻营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营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管理办)负责全市各行政机关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确定、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 行政机关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审批服务中心通过《服务指南》、电子屏幕滚动屏、多媒体触摸屏、网站等方式,公开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进驻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将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向申请人作出具体的承诺,并保证履行承诺。

  行政机关设在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应当负责解答、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不属本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到相关审批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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