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积极申请、保护、实施专利和商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和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创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推进区域品牌建设。
中小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专利奖项的产品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
第三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指导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提高在国际市场的行业整体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