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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政发〔2008〕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文件、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监察、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并有权获取相关信息的复制品。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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