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
(营政发〔2008〕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县域经济发展步伐,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实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有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人岛能源化工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
(一)辖区内(除黑大、沈大、沈营、营大、庄林、营柳、滨海等七条公路两侧规划区域)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等楼堂馆所除外),凡在《
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6〕25号)所附《目录》规定“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权限(不含高新区、站前区、西市区)。
(二)辖区内(除黑大、沈大、沈营、营大、庄林、营柳、滨海等七条公路两侧规划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
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营政发〔2006〕25号)所附《目录》规定“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权限(不含高新区、站前区、西市区)。
(三)辖区内(除黑大、沈大、沈营、营大、庄林、营柳、滨海等七条公路两侧规划区域)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直接利用外资项目核准权限(营口开发区、沿海产业基地享受市级审批权限)。
(四)辖区内(除黑大、沈大、沈营、营大、庄林、营柳、滨海等七条公路两侧规划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市经委备案)。
(五)辖区内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关于印发营口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营政发〔2005〕37号)第五条第(二)款“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大清河、碧流河流域的建设项目”;第(三)款“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碳、电镀、镁质材料行业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第(四)款“排放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硒、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一类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外(营口开发区享有市级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