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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十七)鼓励特殊群体自主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八)扩大重点扶持类对象享受减免费用优惠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3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和登记费优惠。

  三、建立金融服务机制,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十九)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与政府或社会贷款担保机构合作,建立融资和担保平台,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积极吸纳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兴办和参股组建公司化的担保机构,不断扩大担保体系规模,提高融资担保支持能力。对新开办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的当地和域外担保机构入驻营口的,给予开办费30万元人民币补贴。

  (二十)实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措施。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其年末担保余额相关联的担保基金1%给予风险补贴(按财政级次分级补贴)。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一)加强域外银行融资合作和机构引进工作。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担保机构等,要通过战略联盟、担保合作和项目引荐等举措,推进与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横向合作,支持中小企业拓宽融资领域,增加信贷规模。政府可对业绩突出的外埠银行给予必要的奖励。同时,要创造条件推动引进工作。对外埠银行入驻营口设分支机构的补助其开办费50万元人民币,并给予各项同等待遇。

  (二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业务部门,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在遵守贷款“六项机制”原则下,提倡、鼓励和引导其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开设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各市(县)区安排起点为100万元的专项风险资金,并视情况逐年递增,市本级财政按各市(县)区出资额,安排1:1的财政配套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或无风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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