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省以上著名商标或省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新获得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市和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宣传费的奖励。其中,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各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
(十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开展各类展销洽谈活动,企业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展洽会,其摊位费由市财政承担50%。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境外资源类投资,弥补国内资源和市场不足,带动我市成套设备、机电产品、消费品、技术及劳务出口。企业在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达到100万美元的单体项目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由所在市(县)区等承担50%。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合作。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办法处理。
(十五)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经过相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接纳下岗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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