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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五)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允许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其中以人力资本和专利技术、智力成果等出资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70%。

  (六)放宽企业集团登记限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度放宽为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度放宽为2000万元。设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可拥有3家参股或控股子公司。

  (七)放宽企业登记冠名条件。建立委托登记、委托备案和委托验照制度,由市(县)区工商局委托,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下放到基层工商所;对无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只要提供其所在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证明文件即可办理登记。从事无前置许可行业及无需店铺经营行业的可以无店铺经营。域外企业在营口地区投资设立企业的,名称中允许使用该企业字号,允许其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后置。在我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冠市级行政区划名称,设立分店的可在分店名称前冠主店名称。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实行免检。

  (八)简化进入园区(基地)企业登记手续。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凭企业与园区管理机构签署的入驻协议及主要办事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二、充分运用财税支持政策,提高全民创业和结构优化能力

  (九)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发展基金。将市和市(县)区两级财政列支的工业发展基金2000万元与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政府引导基金300万元合并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发展基金2300万元,用于支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化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和产品公用检测以及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专业化发展及为沿海经济带和大项目建设配套服务。

  (十)建立节能减排专项基金。市政府设立节能减排专项基金500万元,并逐年适当增加,主要用于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信息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和相关宣传培训以及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项目等。

  (十一)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突出贡献奖。各级政府每年根据企业实缴税金等情况,按非公有制企业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资金,对实交税金(不含退税)前50名的有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企业家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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