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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营政发〔2008〕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限制,促进平等有序发展

  (一)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坚持“非禁即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按市场化原则,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道路、桥梁、供气、供水、电站、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产业。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经济实力较强、诚实守信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四)放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领域。支持引导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盈利性和盈利性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某些特殊性质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在内的文化活动和项目。支持非公有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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