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营政发〔2008〕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营口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
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督促所属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
市和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的具体实施。
市和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坚持保障基本生活,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供养标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供养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和社会帮助为辅,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助和无偿服务,开展包扶、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对提供捐助和无偿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