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的实施意见
(营政发[2008]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生猪生产在我市畜牧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发展生猪生产对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切实做好生猪生产发展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动监部门应当认真核清全市能繁母猪的存栏数量,及时掌握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能繁母猪补贴制度的贯彻落实。在能繁母猪补贴兑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快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对重点原种猪场、扩繁场、商品代场的扶持政策。加强良种猪场的建设,增加优良种猪和商品仔猪的市场供应,更新品种落后、生产力水平下降的母猪群,提高良种覆盖率。一次性扶持原种猪场和种猪扩繁场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对存栏500头以上种猪原种场和扩繁场安排相应比例的配套资金。建立健全种猪人工授精网络,使优良种猪配种率达到90%以上,提高商品猪的生产性能和品质。市和市(县)区财政要设立种猪专项更新储备资金,用于全市种公猪和纯种母猪的更新补助。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的养殖户,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2.建立健全市、市(县)区、乡三级生猪品种改良和技术推广体系,大力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和瘦肉型猪综合配套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市、市(县)区财政要为同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5万元用于生猪标准化实用技术及猪人工授精技术的普及推广。
3.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快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按照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动监局联合印发的《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辽保监发〔2007〕92号)要求,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对从事生猪生产并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场)给予保费补贴;动监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工作联系机制,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辖区内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的宣传工作,切实做好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同时,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