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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38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确定省辖市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2、各地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在受理纳税人的开具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纳税人开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各地在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行编号时,规则如下:编号一共十二位数,前两位为开具年份,接着六位是行政区域码,最后四位为顺序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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