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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颁布《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的通知
(深建计〔1998〕18号 1998年8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市市政维修工程计价需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市政维修价格》),经审查同意,现予颁布并于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关市政维修工程的计价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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