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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待遇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待遇的通知
(淮政办〔2008〕9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政〔2006〕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参保居民中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对参保居民中低保对象和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残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分别给予补助。

  二、调整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调整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0%。

  (二)调整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参保的居民使用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为6万元。中断缴费的,使用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新缴费年度重新计算。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仍为10万元。

  (三)设立最低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本市可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总费用,减去起付标准后,最低报销比例不低于35%。低于35%的,由收治定点医疗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的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范围。

  四、校方责任外的学生意外伤害疾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按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文件的规定,购买商业保险。其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商业保险赔付责任范围以外的学生意外伤害疾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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