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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房〔2008〕278号)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南政价[2008]10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房[2008]180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房屋登记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屋登记是指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中对房屋权属进行的各类登记。房屋初始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可收取登记费,房屋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闽价房[2008]180号规定向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收取。
  二、住房附属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其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房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单独进行杂物间登记的,其登记费按非住房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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