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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4日)废止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九日

  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肇庆市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行为,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范围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三条 肇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财政、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市行政服务中心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政府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二章 白蚁防治单位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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