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农合基金运行风险的防范,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财政部、卫生部的要求,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三)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努力提高经办能力。
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和运行质量的通知》(肇府[2008]29号)要求,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县、镇两级新农合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新农合机构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凡未在2008年10月底前落实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的县(市、区),要尽快研究解决,确保在2008年底前为每个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落实好编制,配备好人员。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认真落实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要加强各级新农合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严格执行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严防发生骗取新农合资金现象。
要针对近年来省内一些地方不法分子骗取新农合资金的违法行为不断增多的现象,切实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要做到事前严防范、事中严监管、事后严惩处,尤其要注意关口前移,在事前和事中环节狠下功夫,从源头上防范骗取、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新农合的各项规则制度。一是要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将报销补偿情况在镇、村的政务公开栏上墙公示,同时在政府公众网或卫生网上公示,做到每月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全面推行即时补偿制度。要在县(市、区)内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即时补偿制度,既方便参合群众办理报销补偿,又便于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补偿环节的监督。三是完善报销凭证审核制度。建立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凭证的审核、核对制度,县外住院凭证必须上送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审核后才能报销。实行先付后审的地方,必须由县级经办机构对报销补偿凭证审核后,才能向乡镇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拨款。通过加强审核,防止利用假发票、假凭证骗取新农合基金事件的发生。四是建立健全新农合工作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制。对利用假发票、假凭证和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制造假处方等骗取新农合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从严处理。
(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格执行“两个目录”。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肇府[2008]8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评审,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住院登记、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书写病案,管理病案。对出入院病人要进行住院登记,核实身份,保存资料,以备检查。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规定的用药目录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4号)规定的诊疗范围,严格控制自付费用的支出。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约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重点监控是否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的情况;是否存在将门诊病人转作住院病人或挂床住院的情况;是否存在住院率突升、次均住院费用突长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规定进行治疗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涂改住院票据、住院凭证的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情况,确保参合人员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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