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白内障门诊手术补偿。白内障患者进行门诊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每一侧患眼一次性补助500元。
(五)住院分娩补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妇女正常住院分娩每例补助300元。如发生难产、剖腹产等特殊情况,按照住院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六)预防接种第二类疫苗补偿。将狂犬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水痘疫苗、流感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即HIB疫苗)和甲肝疫苗的接种费用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补偿比例为30%。
(七)继续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向中医药倾斜政策。一是中医药服务门诊补偿:纳入中医药服务门诊补偿的病种为上肢骨折和下肢骨折,补偿条件是采用中医药治疗的非手术病人。补偿办法及标准为:上述病人中医药服务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50%,补偿金额年封顶线为200元。二是调整中医药服务住院费用优惠补偿比例,参合患者住院中医药总费用占住院总费用20%(含20%)以上的,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同时提高10%。中药饮片除单味使用不予报销外,复方使用均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八)大病救助。按照《印发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07]72号)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合作医疗救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各县(市、区)要根据市的补偿办法,制定本地2009年度的补偿方案。各地的补偿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是党十七大的重要精神。巩固、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农村医疗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把新农合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县级政府是新农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新农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配套资金,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要按照新的筹资标准,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账。按照《印发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07]72号)要求,县级财政要按当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人均不低于0.5元的标准,专门安排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新农合基金和新农合救助基金必须以县为单位分别设立专账,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要认真落实和执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检查监督制度,有效预防和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帐行为。市财政、卫生部门每年要对县级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县级新农合基金审计一次。建立健全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及其工作机制,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基金安全。要加强新农合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