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偿办法
继续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不断提高受益率,扩大受益面,切实提高新农合的保障水平。
(一)住院补偿。2009年,住院补偿封顶线要达到5万元以上,实际住院总补偿水平不低于总住院费用的40%。参合人员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乡镇卫生院70%、县级医院60%以上、县外医院40%以上。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200元、600元。凡在本市内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参合精神病人,其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按县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二)门诊补偿。近两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率超过省控制线要求的县(市、区),要积极推行门诊统筹补偿制度。普通门诊补偿统一实行门诊统筹制度,不再实行家庭账户制度。门诊补偿按照“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多补,无病不补”的原则,以镇卫生院、村卫生站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做到“小病不出村、不出镇”。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使用安全。门诊统筹资金可按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20%进行预算,门诊统筹资金与大病统筹资金合为一个会计科目。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每次门诊补偿比例应达到门诊费用的30%以上,单次补偿限额可为5元(村卫生站)至8元(镇卫生院),个人年补偿封顶线可达到50元,封顶线可以由家庭统一使用。补偿范围限于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之内,村医按村医用药规定执行,并规定最大处方限额。各县(市、区)必须与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的病种范围由原来的13种扩大到15种。除原规定的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焦虑性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心脏病并心功能Ⅲ级以上、严重脑血管疾病(半身不遂、下肢瘫痪)、癫痫经常性发作、肾病综合症、重度地中海贫血和老年性痴呆症等13种外,增加高血压病和糖尿病2个病种,共15种。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和增加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特殊疾病种类。报销起付线从原定年累计800元降到年累计500元(含5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30%。对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焦虑性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大额门诊费用年补偿封顶线为1万元。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限额纳入住院补偿封顶限额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