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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肇府[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便民廉医工程”,进一步巩固发展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我市合作医疗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国、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新农合参合率(参合人数占农业总人口比例,下同)达96%以上,力争实现所有农村常住人口都享有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其中,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的参合率力争达到100%,高要市、四会市的参合率达到98%以上,德庆县、封开县、广宁县和怀集县的参合率不低于96%。同时,进一步落实特殊困难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措施,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孤儿、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100%参加合作医疗。

  (二)充分发挥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益,力求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最优化。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原则上不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年度筹资的25%。

  (三)加强县、镇两级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确保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四)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步伐,完成全市新农合信息管理软件的升级工作。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电脑收费,在县、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即时补偿制度。

  二、资金筹集

  根据省的要求,2009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要达到110元以上。其中,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90元(包括中央财政4元、省级财政61元、市级财政10元、县级财政15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不少于20元。

  各地要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孤儿、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给予帮助。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由当地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优先资助其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尚未达到农村医疗救助条件但生活仍比较贫困的,各地要多渠道采取措施,帮助其参加合作医疗。

  按照《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优惠卡制度的通知》(肇府办[2006]42号)精神,对计划生育优惠卡的持卡户及该户18岁以下孩子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费用,由各地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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