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局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和市代建局。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局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市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