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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和代建局;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

  第九条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

  (六)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代建管理部门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七)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查同意并确定项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即全过程代建或建设实施代建)、代建管理模式(即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或直接委托代建单位)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明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代建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由市代建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非直接代建时,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乙级以上监理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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