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和档案移交。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评审工程预算和结(决)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组织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八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备案。
(六)办理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代建局和使用单位;
(九)按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经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代建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