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实行代建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可实行若干个项目捆绑后代建。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只实行建设实施代建。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代建局”)。代建局可以直接负责项目代建,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直接代建时,代建局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代建单位的职责。

  非直接代建时,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