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卫办医[2008]17号)
各市、县(区、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
护士条例》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为保证我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护士执业注册的受理及相关资料的初审和复审、制证及辖区内未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信息录入工作,同时负责证书换发工作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机构同时录入护士信息。
二、换发人员的条件
我厅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现在仍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三、换发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原版护士执业证书(正本、副本)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人六个月内免冠正面两寸照片二张(一张贴在申请审核表,另一张贴在护士执业证书)
(七)申请人六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八)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
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可将所有申请人员一并写上,但必须有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医疗卫生机构章。
(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