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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发印《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在党费使用范围内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或越级使用。党费开支和使用程序,按各单位党组织制定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下拨党费的开支,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与行政或其他经费混合管理、使用。开支的票据上应注明开支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主管领导签字,按财务要求记账,做到账目清楚,账据相符。
  第十八条 市委卫生工委开支党费,严格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执行,由市委卫生工委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报市委卫生工委会议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经市委卫生工委副书记审核后,报市委卫生工委书记审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1万元以下的,报市委卫生工委副书记审批;2000元以下的,由党费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报市委卫生工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三、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党费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党组织办事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党费财务管理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代办,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费应当以单位党组织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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