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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发印《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按规定程序上缴中央。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将党费上缴市委卫生工委;市委卫生工委按时将党费上缴市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按规定比例上缴党费。基层党支部和基层党委属下的党总支不留成党费。基层党委和独立党总支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80%上缴市委卫生工委。市委卫生工委按时将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市委组织部。

二、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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