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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发印《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发印《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党〔2008〕30号)


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市民营医院联合党委、驻深医疗机构党组织、市卫生局机关党总支部: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委卫生工委隶属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委卫生工委制定了《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10月28日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卫生工委隶属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关于市委各工委、市国资委、光明新区党工委党费留成比例的通知》(深组通[200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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