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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沈劳社办[2008]8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劳动保障局及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除第三条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内容予以澄清的;
  (二)应公开政府信息而未公开,情节严重造成群众上访或社会不稳定的;
  (三)未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的。

  第六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造成公开政府信息泄密的,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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