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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评估,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收费公开化。同时,各郊区县要根据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参合人员次均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三)信息统计管理。2009年度参合人员缴费工作,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合人员的补偿结算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009年1月31日前完成2008年补偿结算工作。发挥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的管理功能,从2009年起,对各郊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结算业务实行“封库”管理,要求各郊区县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对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统计质量,同时,为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供详实依据。
  四、强化责任,多措并举,力求参合人员持续稳定得到基本保障
  (一)组织机构建设。各郊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掌握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同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主管科室,有专人、专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发挥应有作用。结合区县实际,进一步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岗位需要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序开展,管理高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普及农村预防疾病知识和健康常识。促进农民树立健康意识、基本医疗互助共济意识以及疾病风险共同承担的意识。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觉、自愿缴费的比例,确保农村居民参合比例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
  (三)加强政府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联系,坚持政府公平、公正、公开补助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参合人员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批复卫生部的“三定方案”确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能,各郊区县卫生局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势。注意加强与区县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政府部门的联系,特别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其它医疗保障政策衔接。
  请各郊区县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确定2009年本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政策,区县政府批准前,须书面征求市卫生局主管部门意见。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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