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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

  (四)全市统一推行“出院即报和随诊随报”。各郊区县要在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行出院即报和随诊随报等便民措施,规范补偿结算流程,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稽查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规范,有效运行,努力满足农村百姓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一)参合范围。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民统筹基本原则;坚持每个参合人员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二)统筹模式。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实行住院兼顾门诊的基本医疗保障模式。各郊区县按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10%预留风险金后,原则上按7:3左右的比例,确定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力求补偿基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可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技术。
  (三)二次补偿。每年的结余基金和风险金可用于参合人员“二次补偿”。要合理确定补偿方案,有效减轻参合人员的医药负担。经过“二次补偿”后,各郊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一般不应超过5%。
  (四)政策衔接。学生儿童补偿政策,继续执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2008年农村学生儿童医疗保障补偿政策的通知》(京卫农字〔2008〕2号)的有关规定。
  三、综合管理,加强防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安全
  (一)统筹基金监管。各郊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专门管理和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使用和补偿公示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社会监督。杜绝贪污、挤占、挪用、骗取“农民保命钱”的违法违规行为。
  自2009年开始,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扶持资金后,应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二)定点机构控费。建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实施二、三级医疗机构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良记录社会公示制度”,同时,作为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在规范村卫生室财务制度、诊疗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可将纳入镇村规范化管理的、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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