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
(京卫农字〔2008〕21号)
各郊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服务委员会: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对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体设计、工作部署以及“增加投入,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55号)等有关规定,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本实现“四统一”、“一衔接”和“三个转变”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规范制度运行,持续有效地减轻参合人员基本医疗负担,现就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体推进,科学发展,初步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
全市以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不断发展、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统筹城乡卫生发展和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着实现“三个转变”,住院与门诊补偿兼顾的原则,各郊区县根据参合人员就诊情况,体现便民、利民和惠民的服务方向,合理确定补偿方案,注意引导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就医,进一步扩大参合人员补偿受益面,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全市参合人员门诊医药费(不实行分段补偿)平均实际补偿水平普遍不低于30%,住院医药费(不实行分段补偿或减少分段补偿)平均实际补偿水平普遍不低于50%的阶段工作目标。
(一)全市统一规范“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参合人员因患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政策范围。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按照住院补偿比例实施补偿。
(二)全市统一试行乡镇卫生院“零起付”补偿政策。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原则上不设置“起付线”,直接按比例予以补偿,并可以适当提高补偿比例,鼓励参合人员在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就近、有序就医。参合人员在二、三级医院就医补偿结算时,按医院级别设置住院和门诊补偿“起付线”,全年分别只扣除一次。
(三)全市统一住院补偿“封顶线”。各区县要适当提高实际补偿水平,尽量不设置或减少补偿“比例段”,一般不宜超过三个。原则上,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二、三级医院住院补偿“封顶线”统一为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