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隶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范》的通知
(深卫党〔2008〕29号)
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市民营医院联合党委、驻深医疗机构党组织、市卫生局机关党总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市委卫生工委隶属党组织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工作,增强各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感和严谨性,提高工作效率,市委卫生工委制定了《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隶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10月28日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隶属党组织
发展党员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市委卫生工委隶属党组织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工作,增强各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感和严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组通[2004]15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发展党员计划和总结工作
1、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市委卫生工委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结合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现状,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2、各基层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全面考察分析,依据积极分子成熟状况,提出教育、培养和考察的进度要求和具体措施。
3、各单位基层党组织要于每年1月和12月分别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计划落实情况。市委卫生工委将对基层党组织落实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4、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5、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填入《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对满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讨论,确定能否定为发展对象,并在《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填写意见。
6、党支部要及时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政审材料并摘要填入《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