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要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农村低保覆盖面和保障标准。支持贫困农户参加农村政策性保险,以抵御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特困农户,可由村集体或对口帮扶单位资助缴纳。认真做好残疾、孤寡、优抚、民族、宗教等特殊贫困群体的帮扶工作,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市、县(区)扶贫协会和扶贫基金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济困。
八、加大投入力度
立足城乡统筹,建立和完善以财政资金为主导、金融资金为支撑、社会资金为辅助、农民投资投劳为主体的多元化扶贫投入机制。各县(区)要在用好省财政安排的脱贫攻坚专项奖补资金的同时,根据本县(区)每年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按照每人不低于20元的标准,由县(区)财政安排年度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本县(区)重点地区帮扶、重要项目补贴、增收项目启动、扶贫培训配套、特困农户救助、扶贫工作奖励、脱贫攻坚业务开展等。进一步扩大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规模和使用效益,确保全市扶贫小额贷款年发放规模有较大增长,今年要达到2.2亿元以上。大力实施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转移工程,在省财政补助培训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地方财政对培训的投入,全市每年培训农村贫困劳动力不少于3万人,其中转移就业率达90%以上。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扶贫培训基地,把培训班延伸到乡镇村组,使贫困农民实现就地就近培训和免费培训。对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特困农户,可由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做好村级帮扶资金互助合作社(组)试点工作,建立村级小额贷款基本金,支持本村贫困农户发展短、平、快的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脱贫。
九、加强目标管理
地方党委、政府是本地区脱贫攻坚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市委、市政府将脱贫攻坚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点督查项目,并实行目标管理,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建立脱贫攻坚考核体系,将各地、各单位实施脱贫攻坚的实绩,分别作为单位评优创先、机关单位公务员考核、民主评议党员等重要内容。对成绩显著的,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完不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对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区),市委、市政府将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