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程的实施意见
(宿发〔2008〕15号 2008年9月22日)
在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苏发〔2008〕12号)基础上,结合宿迁实际,就全市脱贫攻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8年到2012年,用5年时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使全市107万低收入人口人均年纯收入达到2500元以上。其中,“一有三缺”(有劳动能力,缺项目、缺技术、缺资金)的低收入农户通过帮扶每年脱贫率达20%以上。利用3年时间,使全市604个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收入实现零的突破,每年达标1/3以上。使13万无劳动能力的病残老弱低收入农户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实行应保尽保。2008年全市实现22万人脱贫,200个村集体经济突破零收入。
二、全面落实扶贫优惠政策
认真执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意见》(国开发〔2005〕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08〕1号)、《关于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苏发〔2008〕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农业产业化开发、贫困农户增收、扶贫项目资助、贫困劳动力培训以及税费减免、财政奖补、转移支付、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扶贫优惠政策。加强“五方挂钩”,策应“南北对口”,大力开展“结对强村”和“牵手脱贫”两大工程,全面加快脱贫攻坚步伐。
三、深入开展“结对强村”工程
实行企业属地就近挂村制度,全市排出604个规模以上企业与经济薄弱村实行一对一挂钩帮扶,并在企业中明确一名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在经济薄弱村兼任工业书记或工业助理,帮助发展村集体经济。积极争取省定大企业与我市经济薄弱村挂钩结对,确保在省定的254个经济薄弱村有省定大企业结对挂钩。采取支持项目、合作开发、产业延伸、吸纳就业、帮扶济困等形式实施帮扶,重点发展设施农业,支持规模种养业,兴办村级创业点。企业为挂钩的经济薄弱村捐赠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可以由扶贫部门出具扶贫捐赠专用票据,根据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允许以企业或企业家个人冠名;在挂钩村建立生产基地、发展“三来一加”、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可以在项目上予以优先安排;安排挂钩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可以从贫困劳动力培训计划中安排相应的培训经费用于技术培训。对在村企挂钩帮扶中做出突出成效的企业和企业家,在评优、宣传、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村企挂钩合作共建”工作由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委(局)、扶贫办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和督查考核工作。
四、大力实施“牵手脱贫”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