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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合理确定工业项目规划控制指标

  对钢铁、化工等有特殊工艺要求的行业,以及部分只适用单层厂房的工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规划指标,其中建筑密度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至50%~60%;对适合以多、高层厂房生产的行业,应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容积率按不低于0.8、不高于3.0控制。现有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涉及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的,应符合批准的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突破项目规划控制指标的,应当由经委、规划、房地部门组成的会审小组进行审核,符合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并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通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调整。

  3、规范工业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审批

  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合理划分土地使用性质,适当配置必要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满足工业园区职工的生产生活需要,其中员工宿舍、教育培训、生活服务、商务管理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宜依托相邻城镇设置或在园区内适当位置集中布局。单个工业项目如需在基地内设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确定的配套服务用地及其供地方式严格审定,且其所需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基地总面积的7%。不得在已批工业用地上安排其他非工业项目。

  二、积极利用老厂房,促进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

  1、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

  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推进服务业发展土地管理政策的实施,逐步迁出或关闭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应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等部门做好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综合平衡工作,上述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纳入相应的城市规划。

  2、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老厂房

  积极支持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与土地,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导向、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利用保留的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改建、扩建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应严格控制转型的产业结构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得侵害或妨碍相邻关系人的物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应保证原有厂房建筑结构的安全。对利用原有厂房等改建、扩建为研发、中试、创意产业等综合内容为主的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功能、使用等要求,结合具体方案设计,参照一般办公建筑的标准进行控制;如需拆除,则应严格按规划管理规定,作为新建工程控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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