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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全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以上补助和奖励资金,市区属企业从市区专项资金中支出;县属企业从各县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鼓励银行加大支持力度
  6.积极筹措和管好用好金融发展基金。市区要充分发挥已经筹措的金融发展基金(1000万元)作用,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各县设立的金融发展基金不低于500万元。
  7.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年初工业贷款规模再提高15-20%。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工业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15%的,奖励5万元;以此为基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万元。另外,各商业银行对全市工业企业信贷投入单笔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以此为基数,信贷投入每增加2000万元再追加奖励5000元;单笔信贷投入3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全市工业企业信贷投入单笔1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以此为基数,信贷投入每增加500万元奖励5000元。
  8.对工业企业贷款,各商业银行在授权范围内,在现行上浮利率基础上下调10-15个百分点;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在现行上浮利率基础上下调10-20个百分点。其中,由政府补贴5个百分点。
  9.鼓励引进金融信贷机构,增设金融网点。每引进一个金融信贷机构奖励10万元;市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开发区每增设1个金融网点奖励2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金融机构或网点所在地政府从金融发展专项基金中解决。
  三、扶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10.鼓励兴办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集体闲置资金及各类社会资金独资或参股成立担保机构。2008年底前,市区和各县都要分别建成1个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
  11.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用。各担保机构对工业企业担保收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下调0.5-1个百分点,由各地从金融发展基金中补贴所降费用的50%。
  12.鼓励担保机构放宽担保条件。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参照总部信用等级)免收保证金;其它企业保证金降低50%收取。放宽非固定资产抵押和担保贷款条件,采取设备、股权、应收帐款以及个人信誉、公务员信用等多种抵押担保形式贷款,并适当延长抵押和担保期限。对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业务量达到70%以上的担保机构贷款(按规定标准收费),各地从金融发展基金中对其实际发生的呆坏帐给予5%的补偿。
  四、进一步落实税费减免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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